山东省将重奖改善空气质量城市

2015-12-24 13:50: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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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办法》第八条“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山东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办法为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是为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山东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考核得分乘系数是补偿金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山东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各设区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专项资金由财政环保监管
  根据办法,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办法要求各设区的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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