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警方打击网上造谣传谣人员 15人被查处

2015-11-12 17:11:00    作者:曹亮 边增雨 胡云雷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警方;网上;造谣;传谣;查处
[提要]大众网记者在淄博市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淄博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大力加强互联网公开巡查力度,加大对网上传播谣言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共依法查处15名制造、散播谣言的违法行为人,其中对12名处以行政拘留,对3名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大众网淄博11月12日讯(记者 曹亮 见习记者 边增雨 通讯员 胡云雷)大众网记者在淄博市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淄博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大力加强互联网公开巡查力度,加大对网上传播谣言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共依法查处15名制造、散播谣言的违法行为人,其中对12名处以行政拘留,对3名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淄博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网警巡查执法帐号作用,对在互联网上发布谣言信息的网民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其理性上网,不信谣,不传谣,配合公安机关自行删除相关帖文,对不听警示教育或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网民,及时固定证据进行依法查处。尤其在近期“化工厂爆炸”谣言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勇于亮剑,打击处理了一批造谣传谣网民,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支持和拥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8月23日,网民“博山震哥”在百度博山吧发表题为“化工厂爆炸,据说有毒,如果飘过来如何应对”的帖文,称“解毒措施,防范措施,在哪,在哪?”其中网民“ldyynn6”回复称“据说死200多”。经公安机关调查,发帖人李某(男,博山区人)看到“博山震哥”发布的帖文后,仅凭个人的想象,就编造了“据说死200多”的帖文进行回复。当日,博山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对李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23日,网民“山上的大公象”在百度临淄吧发表题为“中午一声巨响”的帖文,称“鑫泰炸了,怎么办”。经公安机关调查,网民王某(男,临淄区人)从微信群看到有人询问是不是鑫泰化工厂发生爆炸的帖文,未经核实便在百度临淄吧发布了上述信息。9月25日,临淄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对王某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10月27日,网民“绿萝你个铜钱草”在搜房网发表题为“今天上午东大化工三号储蓄罐爆炸,有图有真相”的帖文,上传一张爆炸现场照片,称“东大化工三号储蓄罐爆炸,阀门老化”。经公安机关调查,网民张某某(女,滨州市人)在QQ群看到有网民发布东大化工爆炸的信息,还有网民发布爆炸现场图片,为吸引眼球,张某某将文字和图片编辑在一起,经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女,周村区人)同意后发布在搜房网论坛。当日,张店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两人依法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开放的网络空间也有法律监管,故意造谣传谣必将受到法律追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及时举报,共同打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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