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交警解读:11月1日起这些交通违法将入刑

2015-11-01 15:37:00    作者:冯艳辉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交通违法 校车 刑事犯罪 驾照 伪造
[提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要注意了。民警提醒,以后驾考不过关就买驾照,或是更换驾照上的照片,或是将失效的驾照更改有效期,或是伪造一个假证等都是刑事犯罪。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昨天,张店交警全面解读涉及交通违法的多项变化。民警介绍,修正案将校车、客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同时,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为也被写入刑法,也就是说以前只是行政处罚的多项交通违法,今天起将正式入刑。

  采访中,张店交警大队的民警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不少交通违法性质就改变了,过去是行政行为,今天起则是刑事犯罪。过去是罚款、行政拘留,现在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交通安全方面主要涉及到四项变化。

  变化一:校车或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所有人、管理人纳入“危险驾驶罪”管理

  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新增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就说如果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条款。上述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需要负刑事责任。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属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警提醒,以后驾考不过关就买驾照,或是更换驾照上的照片,或是将失效的驾照更改有效期,或是伪造一个假证等都是刑事犯罪。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变化三同样的道理,使用伪造、变造的驾照,或是盗用别人的驾照,也是“刑事犯罪”了。

  针对四项变化,张店交警特别提醒: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旅客运输车辆,切勿超员、超速。校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要严格督促校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勿超员、超速。客车所有人及所属客运企业,要严格督促客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勿超员、超速;想开车市民,不要买驾照、不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照,也不要盗用他人的驾照。同时,民警介绍,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如果暴力袭击交警,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冯艳辉 通讯员 杨丽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