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发布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的16条措施

2020-02-09 15:36: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边增雨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2月9日讯(记者 边增雨 通讯员 李欣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度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淄博经开区财政设立2000万应急转贷资金,为区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扶持。由管委会联合银行对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签订三方承诺续贷协议,有计划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扶持,使企业实现将短期流动贷款转换为中长期贷款,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淄博经开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20%给予补偿。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对无还本续贷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给予奖励。
  三、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淄博市里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应急贷款,在市财政给予超过3.5%部分全额贴息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部分的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追回贴息资金。
  四、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积极落实援企稳岗返回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严格落实市里要求,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五、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对承租区国有公司商业商务、工业厂房等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免收2020年2-4月份房租。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企业减免租金,参照淄博经开区国有公司经营性用房减免。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区财政按照减免房租部分的30%给予补贴。
  六、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七、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淄博经开区建设局联合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成立企业运输通行证办理工作专班,快速、高效为复工企业办理车辆通行证。积极联系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对我区企业跨省、市运输车辆放行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
  八、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及时兑现2020年省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为外贸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重点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费用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5%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1万元。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省市区三级补贴不超过参展总费用,区级补助资金每个企业不超过2万元。
  九、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响应。
  十、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对防疫物资生产单位和智能制造、大数据产业领域企业,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在淄博市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0%补贴的基础上,淄博经开区财政再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设立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专项资金,对市财政给予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10%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用工补贴,对其防疫期间用人成本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协调帮助企业解决防疫物资储备。
  十一、鼓励加大有效投入。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
  十二、落实利企便民服务。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帮助协调省市主管部门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十三、落实“服务包”机制。深入推进淄博经开区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区领导干部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
  十四、加快企业政策兑现进度。对企业应享受的双招双引政策,加快流程,快速审批,尽快拨付资金,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及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坚决防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持续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区、镇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约,防止形成拖欠。
  十六、建立社会贡献激励机制。民营企事业单位在疫情中将房屋、车辆、设备、物资等无偿提供给管委会统筹使用的,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政策由淄博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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