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三家商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2019-07-22 10:57: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张伟铭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7月22日讯(记者 张伟铭)7月19日,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717》,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桓台县城区绿源超市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

  桓台县田庄镇凤富源熟食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产品后有危害后果,且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5000元整。

  桓台县城区绿源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老式大辣片(生产日期:2018/11/30)外包装标示“净含量与规格”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老式大辣片(生产日期2018/11/30)外包装标示“营养成分表中'脂肪、钠'的NRV%值标示不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没有消费者反映有不良反应,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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