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检察院适应审判中心 加强法律监督

2018-05-10 14:52: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乔子容
  大众网淄博5月10日讯(记者 乔子容 通讯员 张静波)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水平,桓台检察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经过磋商形成共识,通过了《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联席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近日正式印发施行。
  《纪要》提出了三机关及时沟通、交流或通报各自上级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指示、内部规定和要求;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对某类罪定罪量刑的认识;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行廉洁办案的各项规定四点总体要求,并就案情通报、立案撤案、侦查职责的履行、证据审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逮捕、补充侦查、专家咨询、涉案财物处置、检察官联席会议、卷宗装订、加强法律监督、监督失职的追责、协商程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其它刑事案件的参照办理这十六项案件办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统一了意见。
  主持召开此次联席会议,形成长效机制完善的《纪要》,是该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一是通过集体学习、磋商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助于实现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统一证据认定标准,节约司法资源。二是通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发生意见分歧时的协商程序,从源头上确保侦查工作沿着正确方向扎实、深入、高效地开展,为更加精准的打击犯罪奠定了新型的检警关系基础。三是通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权限和程序及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职责权限与追责条件,用好制度利器,实现自我监督“专业化”。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乔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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