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法院:放风筝,“放”出的赔偿责任

2024-01-02 15:09:31 来源:  作者: 包欣悦

  大众网记者 包欣悦 通讯员 白丽娜 焦宇轩 淄博报道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中旬,年近八旬的王大爷在淄博高新区某公园一靠近公路的入口处放风筝,因操作不当导致风筝失去控制坠落至公路对面。风筝线横跨马路搭在护栏上,距离地面一米多高。该风筝线将驾驶电动车恰巧驶过的小美刮倒,同时造成小美面部被割伤,身体其他部位多处挫伤。小美立即报警,经民警调查确定风筝的主人即为王大爷。

  小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因未能与王大爷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大爷赔偿其医疗费、疤痕修复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王大爷认为小美所主张的医疗费用主要用作面部割伤治疗及疤痕恢复,若事故发生时小美佩戴了安全头盔,则本案的伤害完全可以避免,故表示不会对小美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是车辆、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并非休闲娱乐场所,王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道路附近放风筝,使风筝线横跨道路的行为存在剐蹭行人、车辆的风险。小美被风筝线刮伤并造成财产损失,王大爷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动车驾驶员佩戴安全头盔,所预防的应当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侵害,而风筝线横跨公路并非一般驾驶员可以预见的道交风险,由此引发事故后,以受害人未遵守道交规则做好自我防护为由要求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无疑过分加重了受害方的注意义务,有失公平。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王大爷认识到其抗辩意见不足以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意赔偿小美的合理损失,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放风筝务必守好“安全线”。放风筝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应当远离人员聚集或穿梭的场所,选择空旷无人处进行。风筝线在紧绷的状态下有巨大的破坏力,极有可能成为伤人利器。在放风筝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公共安全,避免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同时,如果发现附近有人在放风筝一定要提高警觉,留意风筝线,走路经过时不要奔跑,骑车经过时要放慢车速,避免因速度过快忽略风筝线而受伤。如果受伤者本人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放风筝伤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放风筝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有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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