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两名诉讼参加人进行处罚

2018-04-02 15:33: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边增雨
  大众网淄博4月2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 闫晓 赵党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在法庭中吵架撕打、扰乱法庭秩序的张某、郑某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500元的处理决定。

  3月1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审判员宣布休庭后,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签阅笔录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法定代理人郑某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赵某发生口角,郑某、张某先后冲至被告席,与徐某、郑某撕打在一起,导致张某、徐某面部受伤,张某、郑某眼镜损坏。张某、郑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淄博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1000元,对郑某罚款500元。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在审判过程中,每位诉讼参与人及旁听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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