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资购买会籍 俱乐部未开业不退钱被判决

2017-01-18 16:17: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边增雨

  大众网淄博1月18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 闫晓)某公司出资70余万购买某俱乐部高尔夫会所会籍,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因俱乐部未能如期开业,该公司要求俱乐部返还会费。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会籍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股东承担补偿责任。

  2014年1月,原告山东某钢管公司出资73.6万元购买被告淄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某俱乐部高尔夫会所会籍两张,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了40万元,约定余款在高尔夫球场营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因俱乐部未能如期开业,2014年12月,原告、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俱乐部将在2015年6月30日开始运营,如未能如期运营,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并按照年6%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交款之日起会籍款产生的利息。2015年3月,被告致函原告,说明俱乐部营业计划暂缓,承诺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全部会籍款。但承诺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退款。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记载,被告王某某、王某系该淄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时,被告淄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未出庭未答辩。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司户籍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时提供会员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经双方协商另行确定履行期限后,被告再次违约,被告应当返还会籍款,并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利息,王某某、王某作为淄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对被告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淄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某钢管公司会籍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4.02万元,被告王某某和王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宋婷婷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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