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检察院救助一名刑事被害人家属

2018-12-06 17:0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福前

  大众网淄博12月6日讯 近日,高青县检察院控申科接到申请人孙某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了解,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申请人的儿子孙某死亡。高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鲁0322刑初10号判决,判决被告人蔡某某赔偿刑事被害人孙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60231元。因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导致孙某死亡,孙某之父孙某某通过法律途径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请求本院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该院控申科在收到申请后,由案件承办人建议,经请示院领导后,决定给予刑事被害人孙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已发放到申请人手中。随后被救助人给我院送来“人民公仆 情系百姓 热情服务 廉明高效”的锦旗,表达了对检察院、党委和政府关怀的无比感激之情。

  近年来,该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积极探索,秉承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实现生存照顾的初衷,将家庭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属作为救助重点,先后救助4名刑事被害人,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通讯员 董福前)

初审编辑:李波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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