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月1日起施行

2024-01-25 15:25:35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郑一菲

  大众网记者 郑一菲 淄博报道

  1月2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介绍了相关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新成就。

  为切实提高起草质量,市司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进行了深入调研,《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市司法局对立法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充分吸纳了合法合理的内容,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规定》审议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7号公布该《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和决定,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等。

  《规定》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职责分工等作了规定;依法明确了设区的市规章立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在规章制定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淄博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立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对规章体例和结构作了规范,对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以及立法协商、立法评估、论证咨询、政府立法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等制度作了规定。

  《规定》对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建议征集以及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法计划拟定及调整等事项作了规定。规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形成后,应当报请市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切实保障规章起草质量,《规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建立了开门立法听民意的起草机制;结合近年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建立了专班起草、委托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并对规章草案送审材料格式要求作了规定。

  规章草案送审稿及有关材料由淄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规定》建立了草案审查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以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听证、意见建议采纳反馈、立法协调等重要程序。建立了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并对规章的公布、备案和解释等事项作了规定。

  《规定》建立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明确了规章修改和废止情形,对不适应淄博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有效制度供给。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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