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养后发生自燃 4S店未能保障安全赔偿4万

2013-12-08 08:50:00    作者: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自燃;4S店;赔偿
[提要]
   王某购买某品牌汽车半年后车辆发生自燃,故将汽车制造公司和4S店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4S店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王某于2009年初冬的一天从某4S店购买了小轿车一辆,购车后又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强制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2010年5月的一天凌晨,轿车发生火灾,车辆烧毁,经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系该车驾驶室仪表板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王某认为该汽车制造公司出售给4S店的小轿车存在缺陷,其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原则,汽车制造公司应对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王某事后找4S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制造公司和4S店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4S店购买涉案车辆时,在整车销售出库单及售前检查卡上签字确认“本车已按生产厂规定完成交车前检查,质量符合生产厂技术规范”并领取了车辆说明书、保养手册,故其要求被告汽车制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在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提示和警告下,仍私自加装音响喇叭,对于车辆火灾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王某的涉案车辆在发生火灾前曾在4S店进行过维修保养,4S店对左前音响喇叭和刹车线路均进行了维修,4S店对于涉案车辆的安全运行应当提供充分的保障,故4S店对于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车辆购置税是车辆的所有人根据相关法规必须向国家交纳的税种,不属于因车辆存在问题导致的必然损失,故必须要求对方支付该项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车辆保险费是车辆所有人为车辆投保特定险种,并在保险事项发生时获得保险赔偿而向保险机构交纳的必要费用,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4S店赔偿王某购车款4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 静 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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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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