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续签 二倍工资应支付

2014-11-10 11:20:00    作者:   来源:中国黔西南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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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案情简介:

  原告宁夏大厦诉称:韩某在兴义市某学校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校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26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兴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按每月两倍工资计算。2010年11月8日,兴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该学校向韩某支付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每月两倍工资差额16846.57元。学校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学校曾在合同期满前电话通知过韩某。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每月二倍工资差额16846.57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韩某辩称:其与某学校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该学校任保安。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学校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现在韩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该校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校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宋某证明说在2008年6月至7月间曾经打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法院认为,该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该学校系用工单位,其证人虽证明提醒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未尽到积极落实的义务,从客观后果上看是由其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劳动合同未完成续签,实际结果为韩某在该学校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一直为其劳动,但未签订合同,劳动关系成立,法律事实确凿,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支付韩某双倍的工资。由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月两倍的工资差额16846.57元。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外出务工的人员猛增,如何在工作中正确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提醒广大的朋友,工作中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该理性地解决协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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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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