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警回应执法冲突:辅警遭威胁后实施制服,细节有欠缺

2016-04-20 09:53:00    作者:贺辉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辅警 济南交警 执法活动 执法行为 制服
[提要]今天下午,济南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对“辅警与摩托女执法冲突”事件做出官方回应。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和《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济南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公开回应

  大众网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贺辉)今天下午,济南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对“辅警与摩托女执法冲突”事件做出官方回应。该回应称,辅警沈某在受到人身攻击威胁的情况下做出制服行为,程序上不存在问题。回应称,事件也反映出“处置经验不足、培训欠缺”,下一步需要重点加强。

  今天下午,济南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对昨天下午发生在济南长途汽车站路口的“辅警与摩托女执法冲突”事件做出回应,内容如下:

  4月18日下午,天桥交警三中队民警带领辅警共4人,在长途汽车站路口依法对摩托车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15时许,辅警沈某在协助民警对驾驶未悬挂号牌摩托车且未带头盔的王某某(后经落实无驾驶证)检查时,王某某拒不配合,在沈某多次劝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王某某欲夺取取证设备并推倒摩托车撞向执勤人员,沈某随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和《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辅警可以在民警指导下维护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辅警的前述行为应当被视为职务行为。

  面对当事人的阻碍执法行为,辅警按照规定实施了三次警告,在口头制止无效且面临人身攻击威胁的情况下实施了制服行为,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关于公众关注的现场处置中的一些细节,也反映出在这方面的培训有所欠缺,处置阻碍执法行为的经验不足,这是下一步警务训练中需要重点加强的环节。

  济南交警在回应中呼吁,“希望更多的公众了解、参与、配合我们的执法活动,共同努力,为泉城济南创造更加优良的交通安全环境和城市文明形象”。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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