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剥夺监护权诉讼 禽兽父亲性侵女儿获刑

2016-04-13 08:08: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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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11日讯 (记者赵兴超) 4月8日, 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由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起的一起剥夺监护权诉讼申请, 成为全省首例剥夺监护权的诉讼。

  8日, 宁阳县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马某性侵其未成年女儿一案时, 发现马某及女儿生母王某都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导致孩子流离失所。 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 建议宁阳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剥夺两人监护权。

  本案中, 被告人马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其未成年女儿的身心健康; 被害人生母王某自女儿幼年即不履行监护职责 (未抚养教育, 未支付抚养费用, 且与他人另组家庭) ,在明知马某性侵其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仍不管不问,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以上, 导致女儿生活无着。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 王某的行为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依照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的规定, 马某、 王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宁阳县检察院在收到马某的刑事判决书后, 立即向县民政局发出了 《检察建议书》 ,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宁阳县民政局在4月8日向宁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宁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审查,启动了我省第一例剥夺监护权的司法诉讼程序。

  该案是一起情节恶劣的犯罪案件, 宁阳县检察院在依法将马某提起公诉, 让其接受法律的严惩的同时, 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 被害人系非婚生子女, 系其父母马某与王某在外地打工时所生, 王某在被害人幼年时离家出走, 马某带着被害人四处打工, 一直未给其落户。得知该情况后, 检察部门联系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 帮助被害人解决了困扰其十多年的户口问题, 并安排其进入学校学习职业技术。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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