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6月16日起可无委托办理异地检验

2014-06-01 09:59: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委托检验 委托办理 检验记录 检验合格报告 合格标志
[提要]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在异地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涉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异地检验合格后,不得持检验合格报告到检验地之外的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省外机动车在山东参检的,需要办理委托手续。

  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6月16日起,山东省全面启动机动车异地无委托检验工作,届时,省内登记的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在用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可以选择在全省任一家具备条件的安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需要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在异地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涉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签注已满的,应先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车辆异地检验合格后,不得持检验合格报告到检验地之外的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省外机动车在山东参检的,需要办理委托手续。

  据统计,2013年全省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87599辆。实行机动车无委托异地检验,由群众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安检机构进行机动车检验,将避免来回奔波,极大方便就近检验车辆。同时,也将调节各安检机构检车量,有效缓解群众检车压力。(冯 磊)(完)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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