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警方连续处置多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

2014-12-16 11:20:00    作者:刘继磊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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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案例】

    2014年1月27日18:00许,魏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巩某醉酒在家威胁要打她,求助民警。民警带领处警队员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处警过程中,巩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撕扯民警和处警队员,将民警、处警队员手部、颈部抓伤。

  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巩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2014年4月11日16:00许,桓台县公安局民警在桓台县某村某烧烤店处警过程中,朱某某、朱某军手持镐柄阻碍民警执法,用手推搡处警民警,朱某某用镐柄打伤处警民警头部。

  桓台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军有期徒刑个月,缓刑1年。

  2014年4月22日15:00许,被告人罗某、伊某在桓台县新城镇西贾村中心大街上,酒后阻碍施工。桓台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对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罗某试图抢夺摄像机阻止现场录像,被告人罗某、伊某对处警民警采用撕扯、殴打等手段,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民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伊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民警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上几起案件中,几名被告人明知民警正在执行职务,而采用暴力行为加以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一定要主动配合,理解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不能把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看成是来找麻烦的,以致产生报复心理。更不能因为事业生活不顺,或正处逆境,把民警当成出气筒。司法机关也将加大对妨害公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法制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刘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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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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