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申请须知

2014-11-10 08:50:00    作者:   来源:淄博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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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制证照片。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军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及复印件。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探望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的亲属,还须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亲属,须提交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再次申请往来港澳探亲签注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配偶和配偶父母的,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意见。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意见。

  5.持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须提交原证件。

  三、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二)曾在本省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代为申请: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张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办理时限

  1.受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作。

  2.申请人持有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

  3. 符合加急条件的申请,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需要函查或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六、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人民币

  一次签注  20元人民币

  多次签注   100元人民币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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