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户籍改革 农村转城镇3种情况可落户

2014-11-10 10:50:00    作者:   来源:凤凰网山东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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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统一简称《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淄博市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符合三种情况的农业转移人口即可落户城镇。

  淄博市发改委副主任、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袁晖在发言中提到,《意见》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和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原则、转移对象、主要载体、任务目标。到2020年,平均每年增加城镇常住人口12-15万人,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全市城区(县城)常住人口将达到300万人以上。

  《意见》着重强调,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农业转移人口即可落户城镇。一是淄博市户籍人员,凡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按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自愿迁移。二是淄博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淄博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

  《意见》中还提出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他们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同时,《意见》中也明确强调了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强调尊重和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原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其本人自落户城镇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邢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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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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