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可以吗?

2019-09-02 08:49: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孙兆杰

  笔者在接待创业者关于公司治理架构的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现在公司业绩已经稳定,有投资人愿意出资成为新的股东。但是创始人出于公司控制权和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不愿意过多地交出公司决策权,甚至是希望后进入的投资人分红比例也不能与创始团队相同。

  公司创始人的这种设想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又该如何实现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封闭性决定了公司是以人合和资合相结合的公司特性,股东间的“情感”是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突出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的股东,是公司的灵魂和核心竞争力所在,公司离开了他们,大概率会沦为平庸甚至失败。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特性,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极大的自由选择权。从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认购权可以与股权比例相分离以外,甚至是股东资格继承,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就是说,创始人或团队可以与外部投资者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比例与股权比例脱钩。例如,公司创始人持有30%的股权,其他投资人持有70%的股权,但是全体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同意创始人可以分得红利的50%,其他投资人按照比例分取另外50%。这样,可以充分保证创始人的积极性,从而创造更多地利润,其他股东也因此而受益。

  另外一个问题,有的创始人不太在意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但更在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从而保证公司的平稳运行。关于这一点,公司法第42条赋予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表决权做出特殊约定。也就是说,前面所讲到的例子,创始人虽然只有30%的股权,但是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创始人可以行使51%的表决权。这样,创始人股东与其他股东可以达成一种平衡,稳定住公司。当然,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还会有其它的约定,例如业绩的对赌、公司估值的对赌等,以保证投资人所关注的利益。

  除了前面所讲到的章定表决权特殊约定外,在公司架构设计中,笔者还较为常用双层或多层公司架构、有限合伙企业、委托投票权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进行更为复杂和缜密的控制权和分红权设计。此类的架构设计,可以帮助创始团队既不丢失控制权,又能较好的引入外部资本以加快发展,同时还能够有效的隔离创始人个人的财务和人身风险。在接下来的文章中,笔者将会分别举例说明具体的架构模式,帮助读者们了解内在的逻辑结构,帮助创始企业家们在快速发展事业的同时,免除控制权和经营风险的威胁,安心经营。

  【律师简介】

  孙兆杰律师

  专业方向: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架构设计、公司动态股权激励的设计与实施、公司管理风险法律防控、争议解决

  工作经历:中共党员、曾担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硅元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美合资企业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深厚企业一线高管职业经理人经历,拥有20年企业管理和公司法务实践经验,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职业经历,擅长结合企业的思维和律师的视角进行股权布局和股权激励的设计,尤其擅长公司股权和控制权争议、投融资及上市引发的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

  联系电话:1860533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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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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